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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制度法
› 第35條
地方制度法 第35條
第 三 章 地方自治 › 第 四 節 自治組織 › 第 一 款 地方立法機關
直轄市議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直轄市法規。 二、議決直轄市預算。 三、議決直轄市特別稅課、臨時稅課及附加稅課。 四、議決直轄市財產之處分。 五、議決直轄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及所屬事業機構組織自治條例。 六、議決直轄市政府提案事項。 七、審議直轄市決算之審核報告。 八、議決直轄市議員提案事項。 九、接受人民請願。 十、其他依法律賦予之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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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地方制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35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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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機關」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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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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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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