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地方制度法 › 第70條

地方制度法 第70條

第 三 章 地方自治 › 第 五 節 自治財政
中央費用與地方費用之區分,應明定由中央全額負擔、中央與地方自治團體分擔以及地方自治團體全額負擔之項目。中央不得將應自行負擔之經費,轉嫁予地方自治團體。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辦理其自治事項,應就其自有財源優先編列預算支應之。 第一項費用之區分標準,應於相關法律定之。
AI 白話解釋

「自治財政」的其他條文

第63條下列各款為直轄市收入:一、稅課收入。二、工程受益費收入。三、罰款及賠償收入。四、規費收入。五…第64條下列各款為縣(市)收入:一、稅課收入。二、工程受益費收入。三、罰款及賠償收入。四、規費收入。…第65條下列各款為鄉(鎮、市)收入:一、稅課收入。二、工程受益費收入。三、罰款及賠償收入。四、規費收…第66條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應分配之國稅、直轄市及縣(市)稅,依財政收支劃分法規定辦理。第67條直轄市、縣(市)、鄉(鎮、市)之收入及支出,應依本法及財政收支劃分法規定辦理。地方稅之範圍及…第68條直轄市、縣(市)預算收支之差短,得以發行公債、借款或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彌平;鄉(鎮、市)預…第69條各上級政府為謀地方均衡發展,對於財力較差之地方政府應酌予補助;對財力較優之地方政府,得取得協…第71條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年度總預算、追加預算與特別預算收支之籌劃、編製及共同性費用標準…第72條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新訂或修正自治法規,如有減少收入者,應同時規劃替代財源;其需增…第73條縣(市)、鄉(鎮、市)應致力於公共造產;其獎助及管理辦法,由內政部定之。第74條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應設置公庫,其代理機關由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
← 第69條看 地方制度法 全文第7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