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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制度法 第8條

第 二 章 省政府與省諮議會
省政府受行政院指揮監督,辦理下列事項: 一、監督縣(市)自治事項。 二、執行省政府行政事務。 三、其他法令授權或行政院交辦事項。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地方制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8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75條省政府辦理第八條事項違背憲法、法律、中央法令或逾越權限者,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報行政院予以撤銷…

「省政府與省諮議會」的其他條文

第9條省政府置委員九人,組成省政府委員會議,行使職權,其中一人為主席,由其他特任人員兼任,綜理省政…第10條省諮議會對省政府業務提供諮詢及興革意見。第11條省諮議會置諮議員,任期三年,為無給職,其人數由行政院參酌轄區幅員大小、人口多寡及省政業務需要…第12條省政府及省諮議會之預算,由行政院納入中央政府總預算,其預算編列、執行及財務收支事項,依預算法…第13條省政府組織規程及省諮議會組織規程,均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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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