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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制度法 第87條

第 五 章 附則
本法公布施行後,相關法規應配合制(訂)定、修正。未制(訂)定、修正前,現行法規不牴觸本法規定部分,仍繼續適用;其關於鄉(鎮、市)之規定,山地原住民區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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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地方制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87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88條本法自公布日施行。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四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六年一月一日施行;九十八年…

「附則」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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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