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地方志書纂修辦法 › 第10條

地方志書纂修辦法 第10條

各省 (市) 、縣 (市) 志書印刷完成後,應分送行政院、內政部、國防部 、教育部、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國家圖書館及有關機關、學校。
AI 白話解釋
← 第9條看 地方志書纂修辦法 全文第1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