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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成立銀髮人才服務據點補助辦法
› 第2條
地方政府成立銀髮人才服務據點補助辦法 第2條
地方主管機關為辦理本法
第三十四條
第一項所定銀髮人才服務據點及業務,得按年研提實施計畫報中央主管機關,經審核通過後發給補助。 前項實施計畫,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計畫目標。 二、轄區勞動力現況及供需分析。 三、辦理方式。 四、服務項目。 五、預定進度。 六、預期績效。 七、經費概算表。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前項第三款所定辦理方式,應包括成立之銀髮人才服務據點與中央主管機關所屬就業服務機關(構)及單位之合作或分工事項。 第一項補助標準、申請、審核及核銷作業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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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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