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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第27條

檢察官執行職務撰擬之文件,應送請主任檢察官核轉檢察長核定。主任檢察官撰擬之文件,逕送檢察長核定。 前項檢察官撰擬之文件,主任檢察官得為修正或填具意見。 第一項文件,檢察長得逕為修正,或指示原則命重行撰擬後送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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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