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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第30條

檢察官指揮刑事裁判之執行,應注意其有無再審或非上訴之原因,如有發見,並應隨時報告主任檢察官轉陳檢察長核辦。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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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