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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第32條

主任檢察官或檢察官因檢察長指定辦理左列事項,得酌予減分或停分案件: 一、業務之檢查。 二、確定案件之審查。 三、人民陳訴事件之處理。 四、法令疑義之研擬。 五、其他重要事務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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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