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 第38條

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第38條

書記官以下職員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書記官長指定其他適當人員代理之,並報告檢察長。
AI 白話解釋
← 第37條看 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全文第3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