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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第51條

訴訟輔導科接受詢問事項或為其他之服務,應立即洽辦、答復或為妥適之處理,並應設簿登記。 前項簿冊應於月終送請書記官長轉陳檢察長核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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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