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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第53條

訴訟卷宗之調取,應經檢察官以上人員簽章。行政卷宗人調取,應經單位主管以上人員簽章。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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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