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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35條

第 六 章 簡易庭
簡易庭得置庭長,綜理全庭行政事務,並置法官、書記官及其他必要人員。
AI 白話解釋

「簡易庭」的其他條文

第34條地方法院或其分院設簡易庭,辦理下列案件:一、民事、刑事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二、社會秩序維護法所…第36條第三章之規定與本章規定不牴觸部分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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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