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 第54條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54條

調查保護室之事務分配,由主任調查保護官報請院長決定之。
AI 白話解釋
← 第53-5條看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全文第54-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