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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62條

提存所置主任一人,佐理員及其他人員若干人,辦理提存事務。但法院得指定法官、司法事務官或書記官兼辦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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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