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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 第66條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66條
第 十二 章 登記處
登記處辦理法人登記及夫妻財產制契約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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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處」的其他條文
第67條
登記處置主任一人,佐理員及其他人員若干人。但法院得指定法官、司法事務官或書記官兼辦之。
第68條
登記處辦理登記事件,應受院長之行政監督,院長並得指定民事庭庭長督導之。
第69條
本規程第二十七條之規定於登記處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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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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