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 第66條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66條

第 十二 章 登記處
登記處辦理法人登記及夫妻財產制契約之登記。
AI 白話解釋

「登記處」的其他條文

第67條登記處置主任一人,佐理員及其他人員若干人。但法院得指定法官、司法事務官或書記官兼辦之。第68條登記處辦理登記事件,應受院長之行政監督,院長並得指定民事庭庭長督導之。第69條本規程第二十七條之規定於登記處準用之。
← 第65條看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全文第6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