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地方產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第11條

地方產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1條

本基金為應業務需要,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AI 白話解釋
← 第10條看 地方產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全文第1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