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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 第15條

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議長、副議長,鄉(鎮、市)民代表會、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會主席、副主席之選舉票、罷免票之印製及有關選舉罷免事務,分別由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會辦理之。 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會應於議長、副議長、主席、副主席之選舉票、罷免票開票完畢後,將有效票、無效票分別包封,由主任管理員會同主任監察員於騎縫處加蓋印章後,保管六個月,除檢察官或法院依法行使職權外,任何人不得開拆。如有訴訟者,應保管至訴訟程序終結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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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