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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熱能探勘與開發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4條

地熱能探勘人於地熱能探勘許可有效期間屆滿前,已依本條例第十五條之四第一項規定提報地熱能探勘資料並於探勘場址申請地熱能開發許可且申請文件齊備者,主管機關應予優先審查。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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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