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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熱能發電系統示範獎勵辦法 第5條

申請地熱能發電系統示範獎勵,應填具申請表(附表一),並檢具下列各款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發電業執照或發電業籌備處證明或申請自用發電設備之事業、團體或自然人之證明文件影本。 二、地熱能探勘及發電開發計畫書。 三、探勘場址土地使用同意書。 四、地熱能探勘項目及費用估算書。 申請文件不符第一項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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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