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管理辦法 › 第5條

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管理辦法 第5條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保管清冊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代為標售或代為讓售之土地標示、登記名義人之姓名或名稱、住址及權利範圍。 二、保管款名稱及金額。如有依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將不予發還得標人或優先購買權人之保證金存入專戶情形者,並應記載其金額。 三、保管款儲存日期。 四、保管款存入編號。
AI 白話解釋
← 第4條看 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管理辦法 全文第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