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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清理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 第17條

標售之土地,得標人依標售條件繳清價款,或依第十五條向金融機構申請貸款,完成核貸程序後,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發給產權移轉證明書,並囑託登記機關辦理塗銷標售註記。 得標人得持前項產權移轉證明書,單獨向登記機關申請權利移轉登記,並由登記機關辦理地籍異動,原權利書狀於登記完畢時公告註銷。 依前項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及其他相關費用,應於招標文件中敘明由得標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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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