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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清理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 第2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代為標售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所定土地之程序如下: 一、分類編造標售土地清冊。 二、訂定投標須知。 三、公告標售。 四、受理投標。 五、開標、審標及決標。 六、通知得標人或優先購買權人繳交價款並發還未得標人繳交之保證金。 七、書面點交並核發產權移轉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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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