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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清理獎金分配及核發辦法 第5條

受分配機關(單位)於核發地籍清理獎金予第三條人員時,應以執行地籍清理工作之輕重為基準,並審酌下列情狀為獎金高低之參據: 一、擔任地籍清理之職務。 二、辦理地籍清理之件數、筆數、面積。 三、辦理地籍清理案件之複雜程度。 四、執行地籍清理實施計畫之進度。 五、執行地籍清理之工作效率。 六、執行地籍清理之負責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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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