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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137條

每地段之地籍原圖於戶地測量完竣後,按順序編定地號;其起迄以不超過五位數為原則。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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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