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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143條

道路、江河、溝渠及湖海等名稱,應按面積之大小用三毫米至五毫米之宋體字書之。道路、江河等線狀物體,用雁行字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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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