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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168條

圖解法之地籍藍曬底圖應依地籍原圖同一比例尺複製,以標準圖廓坐標四幅接合為一幅,並得視需要縮製如下: 一、地籍原圖為五百分之一者,縮製為二千五百分之一。 二、地籍原圖為一千分之一者,縮製為五千分之一。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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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