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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190條

都市計畫範圍內,辦理地籍圖重測時,直轄市或縣(市)主管都市計畫機關(單位),應事先檢測都市計畫樁位置,並將樁位及其坐標資料列冊點交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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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