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 第202條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202條

建築改良物之基地標示,因實施地籍圖重測而變更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查明逕為辦理建物基地標示變更登記,並依第一百九十九條規定通知換發書狀。
AI 白話解釋
← 第201-3條看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全文第20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