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 第204條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204條

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土地複丈(以下簡稱複丈): 一、因自然增加、浮覆、坍沒、分割、合併或變更。 二、因界址曲折需調整。 三、依建築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調整地形。 四、宗地之部分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 五、因主張時效完成,申請時效取得所有權、地上權、農育權或不動產役權。 六、鑑界或位置勘查。
AI 白話解釋
← 第203條看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全文第20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