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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 第207條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207條
申請複丈,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應提出下列文件: 一、土地複丈申請書。 二、權利證明文件。 三、申請人身分證明。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檢附之文件,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得免提出。 複丈涉及原有標示變更者,應於申請複丈時,填具土地登記申請書,一併申請土地標示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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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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