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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256條

數宗土地合併為一宗土地,該合併後之土地面積,應與各宗原地號土地面積之總和相符,如有差數,應就原測量及計算作必要之檢核,經檢核無誤後依該宗土地外圍界址點坐標所計算之面積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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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