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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266條

申請人申請建物測量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於十年內請求退還其已繳建物測量費: 一、依第二百六十四條之一規定申請撤回。 二、經通知補正屆期未補正或未依補正事項完全補正而駁回。 三、其他依法令應予退還。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之情形,其已支出之費用應予扣除。 申請人於十年內重新申請建物測量者,得予援用其得請求退還之建物測量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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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