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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279條

申請建物第一次測量,應檢附土地登記規則第七十九條所規定之文件辦理。 建物起造人向主管建築機關申請建物使用執照時,得同時檢附建造執照、核定工程圖樣、申請使用執照之相關證明文件及其影本,向登記機關申請建物第一次測量。 依前二項規定繳驗之文件正本,於繳驗後發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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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