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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287條

一般建物以段或小段為單位,依登記先後,逐棟編列建號,以五位數為之。 特別建物數棟併編一建號為母號,亦為五位數,其各棟建物之棟次以分號編列,為三位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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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