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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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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56條
圖根點選定後應於近處標記點之編號,並繪製點之位置略圖。但因地形特殊致該點之位置略圖無法繪製者,應於該圖中敘明理由。 圖根點需永久保存者,應依國土測繪法
第三條
第十一款及國土測繪法施行細則
第二條
之規定,於現場設置明確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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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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