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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60條

圖根測量之距離量測得以鋼捲尺或電子測距儀測定之。 以鋼捲尺施測者,其結果應加下列之改正: 一、標準尺長之改正。 二、傾斜改正。 三、化歸至平均海水面長度之改正。 以電子測距儀施測者,其結果應加下列之改正: 一、頻率偏差改正。 二、傾斜改正。 三、化歸至平均海水面長度之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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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