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 第7條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7條

已辦地籍測量之地區,準用本規則規定實施土地複丈或建築改良物測量。 土地複丈或建築改良物測量時,得免辦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之程序。
AI 白話解釋
← 第6條看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全文第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