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 第99條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99條

界址點之水平角觀測,應以精於(含)二十秒讀經緯儀,於一已知點上整置,並標定較遠之另一已知點後,就每一界址點正倒鏡觀測一測回,施測五至十點及觀測完畢後,應回歸至原標定之已知點,正倒鏡觀測檢查之,其較差不得超過四十秒。
AI 白話解釋
← 第98條看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全文第10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