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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總歸戶實施辦法 第12條

申請地籍總歸戶資料,每次應繳納使用費新臺幣四百元,並按下列費額繳納閱覽費、列印費或資訊費: 一、閱覽費:每筆(棟)每十分鐘新臺幣二十元,不足十分鐘者,以十分鐘計。 二、列印費:每張新臺幣二十元。 三、資訊費:每錄新臺幣一元。 依第九條之一規定申請者,每次應繳納使用費為新臺幣二百五十元。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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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