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地籍總歸戶實施辦法
› 第9條
地籍總歸戶實施辦法 第9條
申請地籍總歸戶資料,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任一登記機關提出: 一、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二、申請人為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之繼承人者,應檢附其具繼承資格之證明文件。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證明文件。 委託代理人申請時,除應依前項規定辦理外,並另附具委託書或於申請書載明委託關係。 申請人或代理人應親自到場,並由登記機關人員核對其身分。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8條
看 地籍總歸戶實施辦法 全文
第9-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