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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質法 第18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進行地質及其相關之研究。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進行地質及其相關之研究。 主管機關得委託機關(構)、團體、學校、個人為前二項之研究。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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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