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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質法 第2條

第 一 章 總則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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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為健全地質調查制度,有效管理國土地質資料,建立國土環境變遷及土地資源管理之基本地質資訊,特制…第3條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地質:指地球之組成物質、地球演化過程所發生之自然作用與自然作用所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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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