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地質災害委託調查及鑑定辦法 › 第4條

地質災害委託調查及鑑定辦法 第4條

受託調查及鑑定地質災害,應撰寫地質災害調查及鑑定報告,並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受委託者基本資料。 二、調查及鑑定區域範圍。 三、地質災害現地調查: (一)地質調查之項目、內容、方法及技術等。 (二)地質調查之結果及相關圖說。 四、地質災害評估、鑑定及建議。 (一)災害狀況。 (二)災害發生原因。 (三)後續影響及因應對策建議。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地質災害委託調查及鑑定辦法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