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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面水體分類及水質標準 第2條

本標準用詞,定義如下: 一、一級公共用水:指經消毒處理即可供公共給水之水源。 二、二級公共用水:指需經混凝、沈澱、過濾、消毒等一般通用之淨水方法處理可供公共給水之水源。 三、三級公共用水:指經活性碳吸附、離子交換、逆滲透等特殊或高度處理可供公共給水之水源。 四、一級水產用水:在陸域地面水體,指可供鱒魚、香魚及鱸魚培養用水之水源。 五、二級水產用水:在陸域地面水體,指可供鰱魚、草魚及貝類培養用水之水源。 六、一級工業用水:指可供製造用水之水源 七、二級工業用水:指可供冷卻用水之水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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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