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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面水體分類及水質標準 第5條

陸域地面水體經自淨或整治後達到相關環境基準時,即不得降低其水體分類及相關環境基準值。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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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