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執行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營業所需鐵路基礎設施及車輛之建設重置購置維修經費辦法 › 第3條

執行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營業所需鐵路基礎設施及車輛之建設重置購置維修經費辦法 第3條

前條臺鐵公司營業所需鐵路基礎設施之建設,除屬交通部指定所屬機關依權責辦理之項目外,由臺鐵公司申請辦理之。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執行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營業所需鐵路基礎設施及車輛之建設重置購置維修經費辦法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