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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
› 第7條
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 第7條
第 二 章 帳簿憑證之查核
聯合執行業務者,應以聯合事務所為主體設置帳簿,記載其全部收支,該聯合事務所之收支帳目,應由聯合事務所所在地稽徵機關查核。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引用本條的條文
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7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8條
薪資支出:一、薪資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獎金、退休金、退職金、養老金、資遣費、按期定…
「帳簿憑證之查核」的其他條文
第6條
(刪除)
第8條
執行業務者於規定期限內辦理結算申報並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調查者,其執行業務所得,應依…
第8-1條
執行業務者當年度使用之帳簿因故滅失者,得報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准另行設置新帳,依據原始憑證重行記…
第9條
(刪除)
← 第6條
看 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 全文
第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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