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 › 第7條

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 第7條

第 二 章 帳簿憑證之查核
聯合執行業務者,應以聯合事務所為主體設置帳簿,記載其全部收支,該聯合事務所之收支帳目,應由聯合事務所所在地稽徵機關查核。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7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8條薪資支出:一、薪資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獎金、退休金、退職金、養老金、資遣費、按期定…

「帳簿憑證之查核」的其他條文

第6條(刪除)第8條執行業務者於規定期限內辦理結算申報並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調查者,其執行業務所得,應依…第8-1條執行業務者當年度使用之帳簿因故滅失者,得報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准另行設置新帳,依據原始憑證重行記…第9條(刪除)
← 第6條看 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 全文第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