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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業務者帳簿憑證設置取得保管辦法 第2條

執行業務者至少應設置日記帳一種,詳細記載其業務收支項目。同時執行兩個以上不同性質之業務,得使用同一套帳簿,惟應分別記載有關執行業務收支等事項。 執行業務者使用總分類帳科目日計表者,視為已依前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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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