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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死刑規則 第7條

行刑人,由高等檢察署或其檢察分署之法警擔任。 高等檢察署或其檢察分署對於法警,平日應給予適當之教育訓練;於執行後,對於相關人員應予輔導或心理諮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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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